浏览数量:0 作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 2018-10-18 来源:本站
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十三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
法规文件参考地址: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5/content_93018.htm
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第33号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第十一条: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法规文件参考地址:http://beian.gov.cn/portal/topicDetail?id=13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网络安全责任告知书》第五条之告知:
第五条: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张贴公安机关核发的备案图标。
法规文件参考地址:http://beian.gov.cn/portal/topicDetail?id=47
根据上述多项法令的规定和要求,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所开办的网站应分别向通信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将备案编号、图标张贴至主页底部的显著位置,并提供链接供公众查询核对。未履行备案手续的,最高可处1万元罚款或关闭网站的处罚。
张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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